【站内搜索】
2024-03-29 星期五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河南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分享
 时间:2018-08-23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对除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和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以及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确保不越位。

第七条  省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编制。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部门权力清单,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立名录库

 

  第八条  名录库是指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包含市场主体(含企业和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的数据库。

  名录库由市场主体名录库(含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成。

  第九条  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含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

  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应当涵盖全省范围,并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省范围,并按省、市、县(市、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

  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执法种类(专业技术门类)、执法证号、所在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建立。

  地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组织有关处室、单位,督促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对应的市、县(市、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监管实际,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如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的市场主体已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的,应重新抽取市场主体,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时,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免检或降低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第二十条  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执法检查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

 

第五章  执法检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电脑随机生成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可以在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在市、县(市、区)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从名录库中抽取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还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属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或当地指定发布渠道,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由具体实施检查部门或检查组承办;公开检查结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办,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通过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